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