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

(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

(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

(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