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属于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的,按规定补办超限运输手续。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货场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砂石、煤炭、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货物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承运人应当在七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