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公路入口处和重要公路路段,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