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承运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证通行:
(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行驶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