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三)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四)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五)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