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支持社会捐赠资金投入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和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