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