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