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因干旱、洪涝以及突发事件等造成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取水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