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严格控制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和输气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