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