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