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

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