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九条有效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