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取、使用、保管、共享涉税涉费信息和资料过程中,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