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不得超越权限、违反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或者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变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范围,提高或者降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