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范围,提高或者降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费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费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