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涉税涉费信息或者不履行税费征管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税费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