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费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新闻媒体对税费保障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