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机构和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被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