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费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涉税业务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规范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