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畅通涉税涉费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税费争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