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费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信用和实名办税制度,依法开展纳税人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推进纳税人信用动态监管,推动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按照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并及时告知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联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