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费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