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费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报告,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