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四章 信息共享第三十五条有效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立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机关之间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对不能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的涉税涉费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说明情况,并与信息需求部门商定提供方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