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省政务数据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商定全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格式、频率、方式等具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