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四章 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涉税涉费信息获取,实现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涉税涉费信息汇聚共享。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