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案件执行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和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申报税费债权;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依法以企业名义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税费、滞纳金等处理决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