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税费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推进税费保障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税费保障工作,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税费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