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征管协作、信息共享以及税费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