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国防动员、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所涉及的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费源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非税收入有关部门、单位反馈非税收入征收信息。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催报催缴或者提示提醒。经催报催缴或者提示提醒仍未缴纳且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