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三章 征管协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等单位应当落实税费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辖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