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三章 征管协作第十九条有效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在税源管理、税费申报、税费征收、税费优惠、税费监管、违法查处、行政强制、清算注销、争议救济等方面的征管协作。税务机关因履行税费征管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税务机关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