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