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费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税费优惠。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可以享受税费优惠而没有享受,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