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