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