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