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当建设但是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