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当建设但是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