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者限制使用其他水源,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