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者限制使用其他水源,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