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再生水用户应当装表计量。需要更换和移动计量设施的,应当经再生水经营单位同意并按设计规范施工。再生水计量应当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