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加强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建立台账,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有关再生水供水管线的信息;

(五)做好其他经营维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