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或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