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认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火山地质遗迹等重点区域和琼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等特色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