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动态保护、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研究、收藏、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