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