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创作、展示、展演、展销、旅游、体验、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