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